试点积累丰富案件样本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范体系初步形成

来源:检察日报

试点积累丰富案件样本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范体系初步形成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3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871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4166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935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730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40件。试点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近两年,检察机关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摸索、创新,认真总结评估,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完善规范,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先行先试,摸索总结试点经验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涉及司法职权的配置,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加之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试点阶段,应当以更为审慎的态度稳妥推进。”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做好这项党中央交给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最高检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方意见,最后才形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很快,13个试点地区陆续“破冰”。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案成为全国首起法院判决的公益诉讼案件,被评为2016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

试点工作开展近两年,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配合下,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注重顶层设计,凝聚各方共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整个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显著成效。

陕西省检察院检察长胡太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陕西省检察机关建立了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研判、规范案件起诉和出庭程序、办案情况逐月通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试点是重要改革任务,更是重要改革方法。通过试点,检察机关摸索出了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道路,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

形成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共识

实践创新推动了理论创新。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摸索出的规律,符合实际需要,形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共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原告,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代表的不是自身利益而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相应的程序设计既要遵循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要符合检察职能的特点和规律。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公益保护体系中,检察机关处于法律监督重要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履职方式,与各类主体衔接配合,发挥法律监督的核心保障作用。

吉林省检察机关加强对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共督促林业主管部门整改清收林地4万公顷,恢复湿地3.9万公顷,长白山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办理的假冒碘盐案件、广东省汕头市检察院办理的污染土壤民事公益诉讼案,都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可以多措并举。

既可以依据刑事法律追究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犯罪行为;

又可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

而对于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诉前建议、提起诉讼、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办理的案件,覆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所有授权领域。检察机关提起的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都彰显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

规范体系初步形成

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标。试点工作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了充分检验,初步形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范体系。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近两年,最高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先后印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细化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要求。坚持每月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定期发布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典型案例。

为更好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检察机关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最高检同最高法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问题达成共识。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江苏、安徽、湖北等省检察院、高级法院就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形成了会议纪要或联合出台文件,进一步指导公益诉讼工作。

据统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各类案件在试点地区分布均匀广泛,截至2017年3月,87个分市、州检察院,759个基层检察院均办理了诉前程序案件,65%的基层检察院办理了诉讼案件。诉讼案件还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对案件程序实现全覆盖,并且涵盖了判决、调解、撤诉等多种结案方式。

全覆盖、多样化的试点探索使顶层设计得到全方位的检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明确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近两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全正确、充满自信的制度选择。两年的积极探索,也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扎实基础。

(文字:闫晶晶 编辑:罗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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