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年将立法58项:《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列,已提请审议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当前,类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批发零售、房地产、涉农合作组织等重点领域风险突出,非法集资方式、手段不断翻新,形势依然严峻。

针对非法集资乱象,国务院再次强调,将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3月14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公布,共计58个立法项目。


国务院今年将立法58项:《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列,已提请审议

《计划》明确,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推进立法项目。

实际上,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2月底召开的2018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也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要督促各地依法稳妥处置重大案件,加快消化陈案,协同处置好跨省案件,妥善化解风险隐患。对打着“高大上”旗号、花样百出、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庞氏骗局,要果断处置、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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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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